芍药与牡丹媲美,前人署牡丹以“花王”,署芍药以“花相”,冤哉!予以公论之。天无二日,民无二王,牡丹正位于香国,芍药自难并驱。虽别尊卑,亦当在五等诸侯之列,岂王之下,相之上,遂无一位一座,可备酬功之用者哉?历翻种植之书,非云“花似牡丹而狭”,则曰“子似牡丹而小”。由是观之,前人评品之法,或由皮相而得之。噫,人之贵贱美恶,可以长短肥瘦论乎?每于花时奠酒,必作温言慰之曰:“汝非相材也,前人无识,谬署此名,花神有灵,付之勿较,呼牛呼马,听之而已。”予于秦之巩昌,携牡丹、芍药各数十本而归,牡丹活者颇少,幸此花无恙,不虚负戴之劳。岂人为知己死者,花反为知己生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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